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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政府

  《清代地方政府》是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也是他于学术巅峰时期用英文撰写的一部经典之作。本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为瞿同祖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巨大声誉,至今仍是西方汉学界相关教学和研究中的必读书。
民间有言“天高皇帝远”,学术界也有个论题是“皇权不下县”,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直接与普通百姓打交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写作目的就是描述、分析和诠释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运作。
瞿同祖先生通过各种手稿和笔记,同时参考大量的官方资料,以极简洁的文字,介绍了州县官和他的四个辅助群体,即书吏、衙役、长随、幕友的职能、地位、收入、贪赃形式和纪律控制等,强调了清代地方政府实际上是以州县官为中心的“一人政府”。此外还重点讨论了士绅阶层在地方行政中的角色。
《清代地方政府》是经典学术著作,但作者瞿同祖写作时的预期读者是对传统中国缺乏了解的英语世界的学子,故其叙述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

编辑推荐

  了解清代地方政府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认识清帝国结构性集体腐败的根源;瞿同祖先生于学术巅峰时期写就的经典之作,六十年常读常新,至今无人超越。
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于学术巅峰时期写就的经典之作
从人的角度,了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运作和基层治理逻辑
认识清帝国结构性集体腐败的根源
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至今仍是一个绕不开的起点,一座未被逾越的高峰
深入浅出,简明易懂,即便是无学术背景的普通读者也能阅读无碍
第三次全面修订译本,精益求精,忠于原作
“吉金文库”第一种

作者简介

  瞿同祖(1910—2008)
著名社会学家、法学家、历史学家。1939年执教云南大学。1944年执教西南联合大学,历任讲师、副教授、教授;其间撰写出版《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成为学术界的开新之作。1945年春应邀赴美,先后任哥伦比亚大学中国历史研究室研究员、哈佛大学东亚研究中心研究员;出版《清代地方政府》,在西方汉学界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962年转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大学,任副教授,讲中国通史。1965年回国,待业数年后发回原籍,任省文史馆员。1976年调入中国社科院近代史所。2006年当选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
著有《中国封建社会》、《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Local Government in China Under the Ch’ing)、《汉代社会结构》(Han Social Structure)等,与夫人赵曾玖女士合译《艾登回忆录》。

目录

封面
版权信息
文前插图
瞿同祖先生与中国地方政府传统研究——2003年初版译者序
两次修订联合说明
致谢
引言
第一章 州县政府
第一节 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州县
第二节 各级政府之间的行政关系
第三节 州县政府的组织
第四节 佐杂官员的卑微
第二章 州县官
第一节 州县官的角色
第二节 任职资格
第三节 州县官的收入与地方财政
第四节 晋升、降级与免职
第五节 考绩
第三章 书吏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录用、服务期限及升迁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四章 衙役
第一节 组织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地位、征募及服务期限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五章 长随
第一节 长随的种类
第二节 职能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经济待遇
第五节 贪赃形式
第六节 纪律控制
第六章 幕友
第一节 对行政专家的需求
第二节 幕友的种类及其职能
第三节 地位和招募
第四节 服务期限
第五节 经济待遇
第六节 监管控制
第七章 司法
第一节 州县官的司法权
第二节 民事案件
第三节 刑事案件
第四节 审理和判决
第五节 错判之惩罚
第八章 征税
第一节 地丁银
第二节 漕粮
第三节 杂税
第四节 盐税
第五节 茶税
第九章 其他行政
第一节 户口编审
第二节 治安
第三节 邮驿服务
第四节 公共工程
第五节 公共福利
第六节 教育和教化
第七节 祭祀仪式
第八节 杂务
第十章 士绅与地方行政
第一节 作为非正式权力的士绅
第二节 士绅的定义
第三节 士绅的声望和特权
第四节 士绅发挥影响力的渠道
第五节 士绅家庭
第六节 士绅在地方行政中的地位
第七节 营私和不法行径
第八节 官绅间的合作与冲突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一 重要名词中英文对照及章节索引
附录二 瞿同祖先生生平简表
附录三 瞿同祖先生学术著作与讲稿目录
附录四 瞿同祖与法律社会史研究——瞿同祖先生访谈录

媒体评论

  “《清代地方政府》是一本极为重要的书,其目的在于描述、分析并解释清代州县地方政府的结构和功能;作者也希望此书有助于政治制度的比较研究,并且为官僚政治与行政学提供资料。他的目的和希望都出色地达到了。”
——《亚洲研究学报》
“在中国政府及行政的研究领域中……此书前进了一大步。由于对资料拥有广泛的知识,并具有洞悉内幕的见解,他提出了关于中国基层政府的第一部有意义和可靠的研究。”
——《美国历史评论》
“瞿同祖先生没有撰写教科书,学术著述也较少,没有指导过研究生 (没有弟子) ,因此没有直接的传承,但自1980年代以来,他的著作和研究进路主要通过学术市场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一代不限于法律史的学人,获得了相当广泛的自发的社会影响,出现了一批或多或少地追求瞿同祖范式的研究著作。……但就研究的总体深度和水平而言,在我看来,似乎还没有超过这两本书,至少没有超过《清代地方政府》。”
——《在学术史中重读瞿同祖先生》,苏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精彩书摘
  第三节 州县政府的组织
在知州(从五品)和知县(首府知县六品,一般知县七品)即“正印官”(印信掌握官)或称“正堂”(官衙正堂主持官)[1]之下,还有三种属官:佐贰(助理知事)、首领官(书吏首领)和杂职(杂务官)。
知州下属的官员有:
1.知州助理官:(1)州同(一级助理官),从六品,也称为“州贰守”(一州副知州);(2)州判(二级助理官),从七品,也称为“分州”(副州)。[2]
2.书吏首领官:吏目(典狱官),从九品,也称为“右堂”(官衙右厅主持官)。因为吏目也负有缉捕职责,所以其办公处也称为“捕厅”或“督捕厅”。[3]
3.杂职官:(1)巡检(分区守官),从九品,又称为“分司”(分辖区负责)、“少尹”(次级州县官)或“巡宰”(治安特派员),[4]负责其分辖区内的治安或河道管理、盐务管理;[5](2)驿丞(邮政官),未入流;(3)税课司大使(税收官),未入流;(4)仓大使(粮仓监守官),未入流;(5)闸官(水闸看守官),未入流;(6)河泊所官(渔税征收官)。[6]知县属下的官员有:
1.知县助理官:(1)县丞(知县助理),八品,又称“二尹”(即副知县)、“分县”(分辖区守官)或“左堂”(官衙左厅的主持官);(2)主簿(簿记官),九品,又称“三尹”(第二副知县)。
2.书吏首领官:典史(典狱官),未入流,又称“右堂”、“少尉”或“廉捕”(侦查和缉捕)。他的办公处也称为“捕厅”。县丞(二尹)或主簿不在时,典史也可以代行其职责。[7]
3.杂职官:与知州属下的杂职官相同。[8]
上述三类总称为“佐杂”[9],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僚属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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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下载
书名:清代地方政府
作者:瞿同祖
出版社:新星出版社
ISBN:9787513347563
豆瓣评分: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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