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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她是名满天下的著名影星,从知名导演、知名作家到普通民众,多少人热烈而无望地爱着她。她受邀回到上海参演新舞剧,同时也搅进凶险的漩涡中。她的丈夫被人枪杀于街头,她丈夫的情妇却与她同台演出……当命运的大秘密揭开,她纵身一跃,用死亡带来国家的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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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刘辉律师 ,
北京市两高律师所合伙人,婚姻家庭部首席律师,北京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婚姻家庭咨询师,多年从事律师工作并长期致力于婚姻家庭领域的 研究和探索。 刘律师尤其擅长婚姻家庭、继承继承及房地产业务,成功代理数百件各类案件,赢得较好的信誉和口碑。
刘律师多次参加央视、北京电台及地方电台、电视台的普法类节目,相关案例被多家媒体报道。

  唐琨律师 ,
实习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自2006年之后,一直就职于律师事务所,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工作经验。

精彩书评

  一直是那么喜欢虹影。无论是《上海王》还是这个《上海之死》。
她对孤岛那种繁华又凄凉的感觉描写得淋漓尽致。
——吃太饱小姐

应该在暴雨的下午来看的。
带一点烦躁的沉闷。微微喘不过气来的感觉。
即使有爱恋,也如露水,转瞬即逝。
不得不佩服作者对于节奏的把握。
收与放之间,拿捏得恰到好处。
体会到与音乐一般的韵律,行云流水,或是摧枯拉朽。
尽在作者的手中翻云覆雨。
——粥炒饭

目录

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第一篇 婚姻家庭常识篇
1、女友有些“不正常”,我能与她结婚吗?
2、举办了“结婚庆典”并一起生活,是不是“事实婚姻”?
3、“受骗”领了结婚证,怎么撤销呢?
4、“原配”可以惩罚“小三”吗?
5、遭遇家庭“冷暴力”怎么申请离婚?
6、“家庭暴力”为什么被判故意伤害罪?
7、一方“躲猫猫”,另一方怎么离婚?
8、离婚时,一方认为为家庭付出多,多要“补偿”可否有法律依据?
9、“婚前财产”,永远归一方吗?
10、结婚不久就离婚,怎么处理“彩礼”?
11、民政登记离婚,还可以诉讼要求“赔偿”吗?
12、离婚时,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13、离婚时,股权怎么分割?
14、婚内债务,离婚后谁来还?
15、收入“太低”,就可以不承担抚养费吗?
16、离婚时,“收养”的孩子判给谁呢?
17、父母去世,未成年的“弟弟”谁来养?
18、怎么收养地震灾区的“孤儿”?
19、可以收养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吗?
20、亲生父母告亲生女支付赡养费遭遇“败诉”,为什么?
21、“抚恤金”属于“遗产”吗?怎么分配?
22、“保险金”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吗?
23、“过继”的子女怎么继承亲生父母的遗产?
24、“服刑”人员还有继承权吗?
25、未出生的“胎儿”也有继承权吗?
26、“同居关系”怎样继承对方遗产?
27、多份“最后遗嘱”,哪一个才有效?
28、使用“QQ”留言的遗嘱有效吗?
29、九岁孩子立的“遗嘱”有效吗?
30、不履行赡养义务,就没有继承权吗?
31、继承“继父母”的遗产,还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32、立下遗嘱后,“遗赠抚养协议”还有效吗?
33、怎么继承个人的“股票”?
34、俗话说的“人死账烂”对不对?
35、自己的遗产,能不能“想给谁就给谁”,?
第二篇 刑事常识篇
1、13岁女孩“网恋”自愿与“网友”发生关系,“网友”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因“分手”想不开而自杀,对方应负多大的刑事责任?
3、法律如何给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量刑?
4、未满18周岁的人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5、犯罪后逃跑能够“一逃了之”会加重罪责吗?
6、“教唆”未成年人去抢劫,是否构成犯罪?
7、如何判定婚内“强奸”,怎么追究刑责?
8、与他人合伙诈称“绑架”自己向父母骗钱,构成了什么犯罪?怎么量刑?
9、“伪造”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的触犯了什么法律?
10、盗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11、剥夺“政治权利”是什么意思?
12、购买“假发票”属于触犯了什么法律?
13、私刻国家机关的印章的行为要受到什么处罚?
14、怎么界定什么是“传销”?
15、恶意“透支信用卡”是否构成诈骗罪?
16、我可以安装安摄像头和窃听器“监视”女友吗?
17、丈夫“扣押”自己的妻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8、辱骂侮辱他人造成对方自杀,要承担什么责任?
19、藏獒咬伤人成重伤,主人如何赔偿?要担负什么责任?
20、“故意”传播艾滋病,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21、因款机故障而打坏提款机,构成什么犯罪?
22、通过互联网传播“淫秽影片”,是否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23、破坏“前女友”与他人结婚,构成什么犯罪?
24、造谣谎称超市有“炸弹”,也会被判刑吗?
25、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是否属于犯罪行为?
26、容留朋友在自己家“吸毒”,构成了什么犯罪?
27、引诱教唆朋友“吸毒”的,要受到什么刑事处罚?
28、持有多少毒品就属违法了?
29、帮朋友保管“赃物”,要承担什么刑事责任?
30、新交法怎么给“醉驾”量刑?
31、酒后发生“一夜情”,为何判强奸?
32、药家鑫虽然有自首情节,为何扔难逃法律最严厉的惩罚?
第三篇 民法常识篇
1、成年了,我的房子我可以“做主”吗?
2、未满18岁,打架伤人“赔不赔”?
3、被宣布“死亡”的人活了,财产处理了怎么要回?
4、合伙开餐馆,顾客“中毒”谁来赔?
5、代理买“古董”,鉴定不值钱,代理行为有效吗?
6、恶意“代理”行为,造成损失怎么办?
7、“尚未成年”能独立购买“大件”吗?
8、捡拾到贵重物品或现金据为己有要负法律责任吗?
9、郊外游玩,意外“挖宝”,应归谁?
10、“无因管理”要付款吗?
11、好心“帮忙”受伤,谁出医疗费?
12、欠外债,“赠与”他人财产该不该?
13、“赖账”不还,能被“拘留”吗?
14、上访写“黑信”构成侵害名誉权吗?
15、乘公交“被打”受伤,谁负责?
16、一个花盘砸伤人,判50家赔,合法吗?
17、被邻居的“小狗咬伤”,起诉判“不赔”,为什么?
18、“劝酒”喝死人谁负责?
19、打篮球,非故意“撞伤”同学,赔不赔?
20、被广告牌“砸伤”,找谁赔?
21、“出言不慎”也担责吗?
22、侵权人是年过18岁的大学生,受害人找谁赔偿?
23、合伙打人造成伤害,“谁有钱谁就赔”吗?
24、员工伤人,老板要不要担责?
25、打伤“坏人”,要不要负责?
第四篇 物权常识篇
1、“善意取得”的高档手表,要返还吗?
2、返还遗失物,能要报酬吗?
3、业主可以不交物业费吗?
4、可以在自家阳台做防盗栏吗?(目录没有,内容留下了,您看这个案例好么?)
5、物业擅自停水停电怎么办?
6、部分业主将公共绿地变菜园,其他业主怎维权?
7、“要装修,先砸墙!”自己家的房子也不能随便砸
8、小区的停车位归谁所有?
9、自家聚会又唱歌,骚扰邻居不应该?
10、业主委员会可以代理业主维权吗?
11、自己家的庄稼地,就不让你过,你能怎么办?
12、自己家院里建房,建几层都可以吗?
13、承包地转租,预拆迁,赔偿归谁?
15、城镇居民可以承包土地吗?
16、城镇居民可以购买农民的住房吗?
17、宅基地可以继承可以转让吗?
18、拿自己的物品给别人做担保,法律后果是什么?
19、好心帮朋友做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20、恶意占有他人财物承担什么责任?
21、失主能否私下向小偷夺回被窃物品?
22、捡贵重物品以为是“假”抛弃,要承担责任吗?
第五篇 合同常识篇
1、怎么区分合同和协议?
2、未成年可以签订合同吗?能签订什么样的合同?
3、口头买卖合同有效吗?
4、收定金一方违约,要赔偿双倍定金吗?
5、合同违约怎么赔偿?
6、定金和违约金如何适用法律?
7、怎么约定合同中违约金的数额?
8、怀疑婚介公司提供的是“婚托儿”,是否可以请求赔偿?
9、商场延时交付电器,价格调整怎么办?
10、签完经济合同返悔,想解除怎么办?
11、答应赠与别人东西,想返悔怎么办?
12、公证过的赠与合同能撤销吗?
13、不满18岁可以申请贷款吗?
14、没有借条,仅有证人证明怎么讨要借款?
15、借钱给朋友,没约定利息,起诉时还能要吗?
16、借条应该怎么写?应该注意什么?
17、承租别人的房子,能不能再转租?
18、动产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吗?
19、租来的房子有安全隐患,怎么办?
20、“群租”、“合租”合法吗?
21、承揽方能随便把加工任务给别人吗?
22、帮忙保管的财物丢失怎么办?
23、寄存贵重物品而没有声明,丢失怎么办?
24、飞机晚点,怎么办?
25、航空托运的货物受损怎么办?
26、遭遇出租车“拒载”怎么办?
27、乘公交车,受伤,责任是第三人,怎么索赔?
28、妈妈代替女儿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吗?
29、买卖不成,还用支付中介费吗?
30、代替别人写欠条,要注意哪些事项?
31、替别人买东西,卖高价部分归谁?
32、网上购物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33、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代理民事行为吗?
34、遭遇“玫瑰陷阱”怎么办?
35、给人建房、搞装修,工钱拿不到怎么办?
第六篇 经济常识篇
1、公民自己能创办“一人公司”吗?
2、买的股票退市了,股民怎么办?
3、能否回收股东的股权?
4、股东是否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5、券商工作失误而造成股民未能成交,能否索赔?
6、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随意转让吗?
7、股权如何转让?
8、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红利”吗?
9、有限公司的股东能否以“劳务出资”进行投资?
11、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货币出资应占注册资本多少比例?
12、公司法认可“隐名”股东吗?
13、已抵押的财产能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
14、可以用贷款作为对公司的出资吗?
15、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能否转让合伙企业?
16、创业合伙人怎样才能退出公司?
17、公司破产,公司债务该如何处理?
18、什么是法人、法人代表与法定代表人?
19、公司没办股东登记,可以抽回投资资金吗?
20、合伙人退伙了还对合伙期间的债务承担责任吗?
第七篇 消费常识篇
1、超市出售“变质”食品,吃坏住院找谁赔?
2、在商场出租柜台买的衣服有质量问题,找谁退赔?
3、饭店禁止自带酒水合理吗?
4、“店规”告示有效吗?
5、影楼丢失结婚照,能否要求精神赔偿?
6、什么是“三包”?没了包装箱“三包”还要收费吗?
7、商家承诺的“假一赔十”有法律效力吗?
8、商场对顾客搜身触犯了什么法律?
9、试用化妆品没检查包装,后发现质量问题还要赔吗?
10、买到不合格食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11、未经旅客同意,旅行社擅自“转团”可以吗?
12、境外旅游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旅行社代办有过错,费用能退吗?
13、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14、全体游客集体就餐时遭遇食物中毒,旅行社负责么?
15、旅客住宾馆被盗,能索要赔偿吗?
16、未满18岁可以到娱乐场所消费,商家会受到什么处罚?
17、KTV包房设定“最低消费”是否合法?
18、旅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旅行社承担什么责任?
19、“火腿肠也瘦身了,瘦肉精无处不在,”消费者怎么办?
20、“要想打电话,就得高费套餐,”消费者很伤,很无奈!
第八篇 房产车辆常识篇
1、一房二卖怎么办?怎么预防?
2、遭遇开发商一房多卖怎么办?
3、共有的房子被另外一方私自卖掉,怎么办?
4、共有房屋怎么分割?
5、房子使用70年以后怎么办?
6、买房子交“定金”和“订金”一样吗?
7、买房后,后悔能退吗?
8、商品房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9、能按照购房合同索要违约金吗?
10、签约、付款、交房后,卖方不过户怎么办?
11、有贷款的房子还能抵押吗?
12、买卖双方反悔,中介还能收费吗?
13、“入住”要注意哪些?业主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14、买二手车,保险一起转让吗?
15、什么是交强险?
16、车辆必须上交强险外其他保险是自愿的么吗?
17、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办?
18、公路上“飙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19、签了买卖协议,车辆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20、小区里丢车怎么办?
21、车主钥匙管理不善车辆肇事共同担责?
第九篇 诉讼常识篇
1、被告户籍不在本地,应到哪个法院去起诉?
2、合同纠纷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3、常年在外地的夫妻,想要离婚应到哪个法院起诉?
4、民事侵权纠纷,受害人要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5、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还可以撤诉吗?
6、小孩儿也能当原告吗?
7、“全权代理”都代为行使哪些权利?
8、离婚时,妻子可以查询丈夫的存款吗?
9、在民事诉讼中,什么是“谁主张谁举证”?
10、什么是举证责任倒置?
11、被“胁迫”写下的欠条,有效吗?
12、哪些案件可以请求法院“先予执行”?
13、法院“拘传”应符合哪些条件?
14、被判不准离婚的案件,6个月后可重新起诉吗?
15、什么是简易程序?什么样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16、民事上诉状能否直接交到二审法院?
17、哪些法院对赡养案件有管辖权?
18、“录音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19、检察院可以要求法院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进行重审吗?
20、什么是支付令?当事人收到支付令应该怎么办?
21、经过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22、什么样的原告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23、“小的”刑事案件,双方可以“私了”吗?
24、少数民族当事人不会不会普通话,如何参加刑事诉讼?
25、公安机关在无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嫌疑人有罪吗?
26、未成年人在接受审讯时,可要求监护人在场吗?
27、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辩护吗?
28、没钱请律师,怎么办?
29、被告人一次最多可以委托多少辩护人?
30、律师可以不按被告人的意思辩护吗?
31、刑讯逼供取得的证据合法吗?
32、拒不认罪但“证据确凿”,能否定罪判刑?
33、犯人在什么条件下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3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35、什么是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有时间限制吗?
36、什么是拘留?什么情况下适用拘留?
37、侦查人员下令逮捕合法吗?
38、刑事拘留一般不超过多长时间?
39、律师何时可以和会见被关押的嫌疑人?
40、对于未成年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吗?
41、妇女在怀孕期间犯罪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吗?
42、侦查人员为取证,强行“搜身”合法吗?
43、公务员对上级不满,能向法院起诉吗?
44、儿子偷偷变更了房产证,父母该怎么办?
45、因医疗纠纷,可以起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吗?
46、执照迟迟不批,公民可以到法院起诉吗?
47、公民可以起诉110报警中心不作为吗?
48、公证书有错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吗?
第十篇 行政常识篇
1、对于治安管理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吗?
2、不服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当事人怎么办?
3、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吗?
4、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时,能否扣押物品?
5、公民个人能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处罚吗?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案件,能否进行调解?
7、派出所接到报案有受理期限吗?
8、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觉得“不公平”,该怎么办?
9、公安人员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吗?
10、公安局有权直接吊销营业执照吗?
11、工商局有权实施行政拘留吗?
12、可以要求办案警察回避吗?
13、酒后驾车怎么量刑?
14、对于“治安”案件,警察可以进行调解吗?
15、派出所民警可以作出行政拘留的处罚吗?
16、违反治安管理的,有哪些法定的减轻或从重情节?
17、私自买卖外汇触犯了什么法律?
18、听证的权利是什么样的权利?
19、税务机关的二次处罚是否违反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20、怎样申请国家赔偿?
21、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乘客搜身?
22、下班后,警察还应当履行职责吗?
23、警察在什么情形下可以抓捕精神病人?
24、警察因执行公务造成公民财务损坏,怎么赔偿?
25、追捕罪犯时,警察开枪误伤人质怎么办?
26、遭逮捕后被判无罪,可否向检察机关请求国家赔偿?
27、公民享有哪些信访权利?
28、应该如何提出信访事项?
29、依法信访遭遇陷害该如何维权?
第十一篇 劳动常识篇
1、16岁以后找工作,还需要父母同意吗?用工中注意什么呢?
2、“打工”不签订合同,不上保险怎么办?
3、经济补偿金等,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吗?
4、录用16岁以下的人,触犯了什么法律?
5、用人单位收押金及培训费、扣证件合法吗?
6、被解除劳动合同能要赔偿吗?
7、试用期劳动者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8、工作中患病,企业能将他辞退吗?
9、加班及法定节假日工作怎么给付报酬?
10、病假工资怎么发?
11、婚假工资怎么发?
12、产假期间的工资怎么发?
13、因出庭作证而耽误工作,公司为什么要扣发工资?
14、大学生兼职打工,有哪些法律保障?
15、女性在怀孕、流产、生理期间有哪些保护性规定?
16、从永和豆浆面点师傅跳槽,看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担责。

精彩书摘

  4、“原配”可以惩罚“小三”吗?
【典型案例】
某高校教授和妻子结婚快十年了,儿子读小学,夫妻关系一度非常和睦。可是,妻子发现丈夫经常借着调研、讲课等各种名义不回家,甚至时常留宿在外。凭借着女人特有的敏感和直觉,她觉得丈夫有“情况”了,于是开始找调查公司暗查,还真查出了“小三”。原来,丈夫和他的一个学生好上了,在外面悄悄的租房同居起来,他经常回家,只是偶尔光顾那里,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妻子在一次蹲守成功后,愤而报警,希望法律惩处这对“奸夫淫妇”,那么,这个养“养小三”的教授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吗?
【律师说法】
“小三”、“二奶”都不是法学上的名词概念,而是生活中的社会词语,法律上对此没有明文规定。“包二奶”和“养小三”泛指有配偶的男性通过金钱和物质利益,供养女性并在一起同居的的行为。他们一般比较隐秘,与“重婚”还是有本质的区别。重婚的构成要件是两次的婚姻关系都存在,并且,重婚已经触犯了刑法,要受到刑罚的。包二奶和养小三在实践中认定模糊,如果是在离婚案件中能够认定,那么,算是违反夫妻的忠实义务,在分割财产上要受到惩罚性的惩罚或者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更多的情况是,包二奶和养小三,往往是在道德的范围内受到谴责,无法在法律上受到制裁。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第三条第二款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遭遇家庭“冷暴力”怎么申请离婚?
【典型案例】
这是北京的一起很著名的十年无性婚姻离婚案,曾一度引来媒体个方便最终和热议。这个案件里,女方是一个孤儿,期望通过婚姻获得丈夫的爱,来弥补儿时的遗憾。但至从结婚后,男方就以各种理由或借口拒绝过夫妻生活。不仅如此,男方还从未带她见过自己的父母和朋友,甚至共同在外行走时,故意和她拉开距离,装作不认识。男方的所作所为,完全漠视她作为妻子的权利和尊严。结婚十年,一直如此。后来,女方实在不堪忍受,起诉离婚。起诉状中,女方不仅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而且以遭受“冷暴力”侵犯其生育权及性的权利为由,要求男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定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但对女方主张遭遇“冷暴力”的赔偿请求未予支持。
【律师说法】
“冷暴力”作为一种消极的暴力,是否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成为了学术界及实务界热烈探讨的一个问题。不过,从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来看,支持“冷暴力”赔偿请求的判例尚无一例。但是,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9年12月出台的离婚审判指导中我们看到了关于“冷暴力”的相关规定。对此,该法院民二庭的法官解释到,在以前的离婚诉讼中,一般以“感情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标准,很多妇女以遭遇“冷暴力”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称丈夫对自己感情冷漠、没有夫妻生活,但由于难以举证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男方又不同意离婚而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该指导意见在诉讼中确定了维护妇女权益的判案原则,认为妇女应享有和丈夫和谐沟通感情的权利及拥有健康性生活的权利。因此当男方以“冷暴力”形式任意损害女方权益,女方提出离婚时,法院会将这一点作为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依据。律师建议遭遇家庭冷暴力的一方应注意诉前的收集证据环节。
【名词解释】
虽然目前根据相关法律,只能对长期的,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身体暴力追究其相应的责任,但事实上,家庭暴力远远不止身体暴力这一种。学理上,将家庭暴力的方式分为四种类型:身体暴力、精神暴力、经济控制,性暴力。家庭暴力存在的核心实质是控制,即一方通过这四种方式的暴力手段,使另一方屈服,使其服从自己意志的目的。其中的性暴力中,又分为性强迫和性冷淡。
“冷暴力”,是相对于积极暴力而言的一种暴力的形式,是指不是通过殴打等行为暴力解决问题,而是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
我们这里想强调的“冷暴力”主要是指性暴力中的性冷淡。夫妻之间的性生活原本是夫妻生活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一方总以各种借口或是理由,推辞或逃避与另一方发生性关系,拒绝履行夫妻间应尽的义务。对于被拒一方的性权利而言,拒绝方其实已经在对其施行一种暴力。
……

前言/序言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厦,庇护着我们大家。
法律常识是一些老百姓必知的,跟日常生活、工作和权益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应该且必须具备的基本常识。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不懂法而不守法、甚至违法犯罪的例子比比皆是:“行侠仗义”,同担刑事责任值不值?为什么暴打小偷也犯法?打自己老婆也要坐牢?发生医疗事故,应该告医生还是医院?父母未经孩子同意,能给买保险吗?KTV包房设定“最低消费”合理吗?……
本书涵盖了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婚姻家庭、劳动就业、休闲娱乐、消费购物、经济生活、人身权益等领域,所选案例全都来源于生活,是一本为广大读者解决实际问题的法律工具书。
本书犹如一座桥梁,一头承接着法律,一头开启了民众,它在朴素中蕴含着伟大和奇迹。只要我们认真地学习本书介绍的知识,领悟本书作者——一名执业律师分析案件的思路和思维方式,我们每一位普通公民都可以逐渐的修炼成“法律武功”,从而更好的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或者,运用自己的思维,来评判每一件事情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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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让人猛拍大腿的法律常识: 常用法律红宝书
作者:刘辉//唐琨
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64052393
豆瓣评分: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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