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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学

  法律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它体现着我们的文化并反映出我们的价值标准。如果对法律没有一种清晰连贯的观念,任何社会都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或者解释。但是,什么是法律?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有何作用?法律与我们的权利如何相关?《牛津通识读本·法哲学:价值与事实》对诸如此类的核心问题进行了探讨,这些问题一直以来所吸引的不仅仅是法学家和哲学家,还包括所有思索法律与正义、与道德以及与民主之间关系的人们。

作者简介

雷蒙德.瓦克斯香港大学法学和法理学荣誉退休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学理论、隐私权和人权,所发表作品涉及法律及法哲学的诸多方面。主要著作包括:《个人信息:隐私与法律》(1993)、《法理学》(1999,该书在世界范围内作为教材被广泛采用)、《理解法理学:法律理论引论》(2005)等。

目录

版权信息
序言
前言
引言
第一章 自然法
天赋权利:霍布斯、洛克与卢梭
自然法的兴衰
朗·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
当代自然法理论:约翰·菲尼斯
第二章 法律实证主义
法律即命令:边沁和奥斯丁
法律即社会规则:H.L.A.哈特
法律即规范:汉斯·凯尔森
法律即社会事实:约瑟夫·拉兹
第三章 法律即解释
棘手案件
原则和政策
自由主义
作为整体的法律
第四章 权利和正义
霍菲尔德
权利理论
正义
功利主义
评估我们行为的结果
法律的经济分析
正义即公平
第五章 法律和社会
埃米尔·涂尔干
马克斯·韦伯
卡尔·马克思
于尔根·哈贝马斯
米歇尔·福柯
第六章 批判法学理论
批判法学派
后现代法律理论
雅克·拉康
雅克·德里达
女性主义法学理论
自由女性主义
激进女性主义
后现代女性主义
差异女性主义
批判种族理论

前言

前言
简洁是一种美德,但这种美德却通常与法律无关,更不用说法律工作者。法律文献也从不避免它的繁重与冗长。法律书籍是厚重的,法哲学著作同样趋于大部头和沉甸甸的。也许这是一种无法避免的恶。实际上,我自己最近完成的一本学生用书《理解法理学:法律理论引论》(牛津大学出版社,2005),书的重量几乎达一磅半,也就是六百克,全书将近四百页。
然而,本丛书却责成其作者要“瘦身”、浓缩、精简——同时对书的主题的阐述又不可过于简单。无须赘言,从法哲学中提炼出最精华的部分是一件野心勃勃的事,但我还是希望这并非完全是一种幻想。这本小书的目的在于为一般读者提供对法哲学核心问题一种生动而易于理解的指引,力求去阐明经常令人困惑的法律概念以及法律与正义、权利和道德等普世性问题之间的关系。
我非常感激伦敦大学学院法哲学教授斯蒂芬·格斯特审阅了全书的手稿并提出了几点对我很有帮助的评论与意见。当然,他对我在书中可能出现的错误绝不负有任何责任。与牛津大学出版社同仁合作总是一件非常愉快的事。我尤其要感谢玛莎·菲利翁、詹姆斯·汤普森、德博拉·普罗瑟罗以及简·罗布森。
我非常感谢我的妻子佩内洛普给我的爱、鼓励和支持。她的话对我来说就是法律。

精彩书摘

“它就是不对的。”“它不符合人的本性。”你听到过几次针对某种实践或行为的诸如此类的看法?这些看法的意思是什么?当人们责备堕胎行为不道德或者声称无法容忍同性婚姻时,其根据何在?关于对错善恶,是否存在一个客观的可确证的标准?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又如何能找到这种标准?
道德难题充斥着我们的生活并成为政治、法律争论的题材。而且,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各种国际宣言和国际公约日益反映了国际关系,尤其是人权领域中的伦理趋向。其中,多数国际宣言和国际公约都诉诸自然法未予言明的假设,即确实存在一套道德真理,只要我们应用自己的理性思维,所有人都能发现。
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伦理问题就已理所当然地萦绕于哲学家们的心头。自然法理论的复兴或许暗示着,几个世纪以来我们在解决这些伦理问题方面并没有多大进展。
按照一位重量级的自然法学家的说法,“对自然法最好的描述就是它为法律与道德的交点提供了一个名称”。其主张简单说来就是:本然的即为应然的。约翰·菲尼斯在他那本脍炙人口的《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一书中主张,当我们试图解释法律是什么的时候,不管愿意与否,我们都在假设什么是“善”的:
人们经常认为在对法律这种社会机制进行评价时,要想做到完全、彻底,就必须对其进行如实的、不带价值判断的描述与分析。然而现代法理学的发展表明,任何一个理论家都无法对社会事实进行理论上的描述与分析,除非他同时进行价值判断并理解什么对于人们而言是真正的善,什么是实践合理性所真正要求的。对任何社会科学方法论的反思也确证了这一点。
这是分析自然法的一个有力的根据。它认为我们在识别善的时候所运用的智慧与我们在确定何物存在时所用的智慧是不同的。换句话说,要理解自然法体系的性质和影响,我们必须承认这种体系揭示出了不同的逻辑。
借用斯多葛学派哲学理论,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有效地指出了所有自然法哲学的三种主要构成要素:
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去改变这种法律是一种罪过,也不允许试图限制它的任何部分,而完全废除它则是不可能的……(上帝)是这种法律的制定者、公布者和执行法官。
这里强调的是自然法的普遍性和永恒性、自然法作为一种“更高级别”的法的地位及其可通过理性思考来发现的特点(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它是“自然的”)。古典自然法学说曾被用来证明革命与反抗的正当性。公元前6世纪,古希腊人将人法描述为其重要性源于主宰一切的命运的力量。这种保守观点很容易被用来证明不公正现状的合理性。然而,到了公元前5世纪,人们已承认自然法与人法可能存在某种冲突。
相比自然法,亚里士多德更多地关注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的区别。然而如前所述,正是古希腊斯多葛学派特别关注自然法的概念,因为这里的“自然”之所指与理性一致。斯多葛学派的观点体现在古罗马法学家所持的态度中(由西塞罗表述出来),后者至少在理论上认为,不遵从“理性”的法律不能被视为有效。
我们今天所理解的自然法哲学由天主教完整地表述出来。早在公元5世纪,圣奥古斯丁就问道:“如果没有正义,国家除了强盗泛滥、土匪日增还会是何面目呢?”但对自然法最重要的阐释见诸多明我会修士圣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的著作。其代表作《神学大全》包含了基督教学说对这个问题最全面的论述。阿奎那区分了四种法律:永恒法(只为上帝所知的神的理性)、自然法(永恒法参与到理性动物中来,可为理性所发现)、神法(由宗教典籍所揭示)以及人法(为理性所支持,其制定是为了共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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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下载
书名:法哲学:价值与事实
作者:[英国]雷蒙德•瓦克斯
译者:谭宇生
出版社:译林出版社
ISBN:9787544732772
豆瓣评分: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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